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二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五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五一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兆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零肆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右正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