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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二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五一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五一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兆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零肆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右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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