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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三年度竹北勞簡字第八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北勞簡字第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宣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上訴狀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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