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三年度竹北勞簡字第八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北勞簡字第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宣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上訴狀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