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四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甲○○ 一、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瑞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 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叁萬柒仟伍佰 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