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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四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張百見

  • 當事人
    甲○○與相對人瑞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甲○○ 一、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瑞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 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叁萬柒仟伍佰 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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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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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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