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北簡字第2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北簡字第229號

原告
台中消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御銘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5日以94年度補字第53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