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北簡字第23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北簡字第233號
- 原告
-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敏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裁判費經核定為3,420元,尚不足2,42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號)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