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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北簡字第3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北簡字第304號

原告
賴耀雙即鴻興企業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78,7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尚不足1,98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北簡字第304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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