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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北簡字第3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北簡字第32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被告
茂頤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2樓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另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另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訴外人正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川公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交付被告簽發經訴外人正川公司背書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惟屆期提示,竟遭退票。又訴外人正川公司於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之同時亦持被告簽發經訴外人正川公司背書之附表所示編號2、3之支票交付原告,故起訴之基礎事實與原先起訴之2,000,000元票款請求權之事實相同,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追加請求另4,000,000元之票款。又附表編號2、3之支票屆期亦遭退票,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6,000,000元之票款及利息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稱兩造關係非比單純云云。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先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1所示票款,於訴狀送達後另追加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2、3所示之票款,有支付命令聲請狀及94年12月20日追加訴訟狀可參,惟原告主張附表所示3紙支票係訴外人正川公司持之向其調借6,000,000元而持有,請求之基礎事實相同,且亦不甚防礙被告之防禦及本件訴訟之終結,故原告所為之訴之追加,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辯稱兩造關係非比單純,惟未提出何事證以供本院審酌,所辯自難採信,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此觀諸票據法第126條規定自明。本件被告為系爭3紙支票之發票人,自當負付款之責,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合於票據法第133條所定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 附 表 ※┌──┬───┬───┬───┬──┬──┬──┬───┐│編號│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發票│提示│金額│票 號││ │ │ │ │日 │日 │ │ │├──┼───┼───┼───┼──┼──┼──┼───┤│ 1 │茂頤科│正川工│台北國│94年│94年│2,00│QJ00││ │技工程│程股份│際商業│9月2│9月2│0,00│12121 ││ │股份有│有限公│銀行湖│3日 │3日 │0元 │號 ││ │限公司│司、楊│口分行│ │ │ │ ││ │ │永芳 │ │ │ │ │ │├──┼───┼───┼───┼──┼──┼──┼───┤│ 2 │同 上│同 上│同 上│94年│94年│同上│QJ00││ │ │ │ │10月│10月│ │13123 ││ │ │ │ │24日│24日│ │號 │├──┼───┼───┼───┼──┼──┼──┼───┤│ 3 │同 上│同 上│同 上│94年│94年│同上│QJ00││ │ │ │ │11月│11月│ │13127 ││ │ │ │ │23日│23日│ │號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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