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四年度竹北簡字第八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竹北簡字第八三號
- 原告
- 華冠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秀鈴
- 送達代收人
- 吳寶秀
- 被告
- 甲○○○○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奕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以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七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