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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5年度竹東勞簡調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張百見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昇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東勞簡調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恩民律師 相  對  人 昇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權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昇榮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及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乙○○之住所地,均係在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路693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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