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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5年度竹北簡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張百見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全聯安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北簡字第1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聯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5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及補繳,此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可參。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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