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5年度竹北簡字第1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北簡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