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5年度竹北簡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北簡字第16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