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5年度竹北簡字第1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北簡字第183號
- 原告
- 冠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79,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尚不足88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4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