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5年度竹北簡字第184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北簡字第184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1‧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4月3日以95年度補字第25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5年度竹北簡字第184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