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5年度竹北簡字第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北簡字第67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力威環境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弄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8日以94年度補字第81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