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字第10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簡字第105號
- 聲請人
- 千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相對人
- 美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以租賃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