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東再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汎亞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再簡字第1號再 審原 告 汎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益連工業社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