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東再簡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再簡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汎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益連工業社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