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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東簡字第1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簡字第1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東簡字第133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