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小字第10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小字第104號
- 原告
- 堃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智慧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28條至第431條、第432條第1項、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