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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小字第1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小字第104號

原告
堃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智慧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28條至第431條、第432條第1項、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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