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小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小字第64號原 告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所為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四維精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為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此觀之聲請狀及送貨明細單自明,是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有關原告姓名之記載有誤寫之情形,此誤寫為顯然錯誤,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更正原判決如本件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