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簡字第1號
- 原告
-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所為判決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捌仟玖佰零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玖佰零柒元」;及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仟陸佰肆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甚明。
二、查:本件正本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記載漏繕「叁」字而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捌仟玖佰零柒元」及「訴訟費用新臺幣仟陸佰肆拾元」之錯誤,此誤寫為顯然錯誤,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更正原判決正本如本件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