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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字第105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簡字第105號

聲請人
千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美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以租賃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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