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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字第105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簡字第105號

聲請人
千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美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5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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