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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字第4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竹北簡字第47號

原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接管小組召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文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及按附表所示之金額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訴訟費用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十一紙,詎遵期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退票,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十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系爭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已如前述,自當負付款之責,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合於票據法第133條規定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小額訴訟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號│付      款     人│發    票    日│提    示    日│金       額│支 票號 碼│
├──┼────────────┼────────┼────────┼─────────┼─────┤
│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湖口分行│民國95年2月21日 │同左            │ 新台幣36,902元   │QI0000000 │
├──┼────────────┼────────┼────────┼─────────┼─────┤
│ 二│同上                    │民國95年3月21日 │同左            │ 同上             │QI0000000 │
├──┼────────────┼────────┼────────┼─────────┼─────┤
│ 三│同上                    │民國95年4月21日 │同左            │ 同上             │QI0000000 │
├──┼────────────┼────────┼────────┼─────────┼─────┤
│ 四│同上                    │民國95年5月21日 │同左            │ 同上             │QI0000000 │
├──┼────────────┼────────┼────────┼─────────┼─────┤
│ 五│同上                    │民國95年6月21日 │同左            │ 同上             │QI0000000 │
├──┼────────────┼────────┼────────┼─────────┼─────┤
│ 六│同上                    │民國95年7月21日 │同左            │ 同上             │QI0000000 │
├──┼────────────┼────────┼────────┼─────────┼─────┤
│ 七│同上                    │民國95年8月21日 │同左            │ 同上             │QI0000000 │
├──┼────────────┼────────┼────────┼─────────┼─────┤
│ 八│同上                    │民國95年9月21日 │同左            │ 同上             │QI0000000 │
├──┼────────────┼────────┼────────┼─────────┼─────┤
│ 九│同上                    │民國95年10月21日│同左            │ 同上             │QI0000000 │
├──┼────────────┼────────┼────────┼─────────┼─────┤
│ 十│同上                    │民國95年11月21日│同左            │ 同上             │QI0000000 │
├──┼────────────┼────────┼────────┼─────────┼─────┤
│十一│同上                    │民國95年12月21日│同左            │ 同上             │QI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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