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原 告 浚利鋼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被 告 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竹北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