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
- 原告
- 浚利鋼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號
- 被告
- 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竹北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竹北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