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東簡字第13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簡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簡字第13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