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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字第1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152號

原告
甲○○
原告
被告
福欣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4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280 元,該項裁定已於97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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