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張百見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榮升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北簡字第243號原   告 榮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97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訴訟費用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3月、4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本色黏著劑」、「本色填縫劑」等貨品,貨款總計新台幣貳拾萬捌仟陸佰參拾壹元,並約定被告應於貨到翌月10日付款,今原告業已依約交付貨品,然屆期請款,未獲支付,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等語。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款對帳單二紙、出貨單九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自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基於買賣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8月1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