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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字第2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254號

原告
方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具狀表示有意與原告商洽和解事宜,本院審酌情形,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20日下午2 時40分許在竹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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