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字第3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北簡字第381號
- 原告
- 瀚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弘赫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巷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弘赫電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3月、4月間,向原告瀚衛科技有限公司購買可程式控制器等物品,合計買賣價金新台幣(下同)213,129 元,業經原告將買賣標的物交付予被告受領,並簽發統一發票交由被告收執,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開金額,爰依據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貨款213,12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瀚衛科技有限公司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各三紙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參諸前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積欠之貨款213,12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