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簡字第1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簡字第12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育華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法
- 被告
- 定代理人 丁○○
- 被告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尚欠繳納裁判費4,18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18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97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號)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