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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環太平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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