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環太平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燕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1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71萬元7,600 元,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2月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