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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張百見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世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憶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234號原   告 世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憶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 規定即明。 二、本件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時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6 日以98年度補字第863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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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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