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勞小字第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勞小字第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龍其祥律師
- 被告
- 泰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美律師
王彩又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竹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勞小字第9號
王彩又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竹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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