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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9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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