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竹北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