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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