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小救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小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陳勝騰
上列聲請人與鉅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據其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顯示,聲請人於97年度雖僅有新台幣(下同)150,535 元所得,但其名下除有土地一筆及建物二筆(應有部分均三分之一)外,尚擁有汽車三輛,參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用僅1,000 元,是就聲請人之經濟能力而言,繳納前開1,000 元之裁判費用應無困難,而難認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其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