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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4號

返還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尚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6日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參。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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