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環太平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