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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環太平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1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71萬元7,600 元,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2月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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