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字第1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158號
- 原告
- 大豪春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11日上午9 時40分,在竹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15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11日上午9 時40分,在竹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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