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258號原 告 安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炬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 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16,241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6,241元,該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