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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東小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竹東小字第126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6年8 月間,自訴外人徐雅芳借得其向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宇公司)所經營「魔力寶貝」網路遊戲申請之遊戲帳號「Z000000000」及密碼後,另於不詳時、地,取得原告甲○○向「魔力寶貝」所申請之遊戲帳號「BBCALL」及密碼,復於96年9 月15日凌晨3 時37分至58分許之間,在新竹縣芎林鄉○○路429 號住處,藉由個人電腦設備連線至「魔力寶貝」網站,無故輸入前揭原告之遊戲帳號及密碼,入侵大宇公司所屬伺服器主機「獅子」之電腦相關設備後,操作原告在該遊戲所創造之「拳三郎」虛擬角色,將原告前揭帳號內所有之「非常優良的紫水晶」2 個、「非常優良的騎士寶石」1個、「飾品技能見習卷」1個、「晴月守護神」1 個、「死灰螳螂」、「愛絲波波」、「黃蜂」等虛擬物品、寵物之電磁記錄丟棄後,再由其操作帳號「Z000000000」所創造之「炸醬乳臭味」虛擬角色,將上開虛擬物品、寵物拾起,致生損害於原告。迨至96年10月3日晚間8時許,原告發現其上開帳號遭盜用後,旋向大宇公司調閱電磁紀錄,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被告上開妨害電腦使用行徑,亦經本院刑事庭另案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又原告因此案除受有財物上損失外,又衍生自高雄北上大宇公司調閱相關電磁紀錄及前來新竹開庭之交通、食宿費用,又使原告身心俱創,飽受精神折磨,為此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0萬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79號刑事簡易判決一紙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訛,參以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卻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足見原告上開主張被告有無故輸入原告之帳號及密碼,並無故取得原告多樣虛擬寶物及寵物之侵權行為,應堪信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此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亦為民法第2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者,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亦為民法第215 條所著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故將原告前揭帳號內所有之「非常優良的紫水晶」2 個、「非常優良的騎士寶石」1個、「飾品技能見習卷」1個、「晴月守護神」1 個、「死灰螳螂」、「愛絲波波」、「黃蜂」等虛擬物品、寵物之電磁記錄丟棄後,再由其操作帳號「Z000000000」所創造之「炸醬乳臭味」虛擬角色,將上開虛擬物品、寵物拾起,致生損害於原告乙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刑案偵查卷宗所附大宇公司遊戲轉移紀錄一紙附卷可稽(詳偵查卷第18頁),又經本院依職權向大宇公司查詢該公司得否提供上開物品目前會員間交易之價值資料,以供本院作為該會員請求盜用者賠償之參考?及該公司如不能提供上開物品目前會員間交易之價值資料,則以一般會員平均須花費多久時間,始得取得上開物品及原告於96年9月間之等級,亦經大宇公司於98年9月8日以宇管字(九八)第13號函覆:

1、原告會員帳號:0000000000a 、創立時間:92年11月24日下午8:58:42

2、遊戲帳號:BBCALL、創立時間:92年11月24日下午9:09:00

3、自入會後須繳納每月多少角色月租費?魔力寶貝遊戲計算方式:由玩家自行變更設定( 點數與新台幣比值為1:1)

⑴計時制:每1小時扣6點。

⑵時段制:每12小時扣20點。

⑶月費制(30天):每30天扣350點。

⑷季費制(90天):每90天扣980點。遊戲收費的計算為登入遊戲伺服器後,依玩家自行設定之計費方式扣除點數,若玩家選擇上述之計費制別已到期,其遊戲帳號不再登入遊戲伺服器,是毋須負擔任何費用,本案遊戲帳號BBCALL消費於「魔力寶貝」遊戲之點數,自會員帳號建立起至96年9 月30日止,消費總額為6,604點。

4、角色名稱:拳氏、倉庫,目前41級,96年9 月遊戲等級,因現有電磁紀錄已無當時角色等級資料,故無法查詢。

5、本公司「魔力寶貝」線上遊戲之對外營運,旨在提供玩家上線進行休閒、互動,進而從中獲得樂趣,並無提供正式之交易平台,除部分虛擬物品有搭配本公司推出之產品包裝進行販售外,其它則皆須透過玩家於遊戲進行中隨機取得。

6、為因應本案,本公司特派專員取得「8591拍賣網站之交易價格」,詳述如下:

⑴物品:「非常優良的紫水晶」2 個、「非常優良的騎士寶石」1個─遊戲內隨機取得。96年各3百元,98年度因推出線上活動,其價值降至50元。

⑵寵物:「死灰螳螂」、「愛絲波波」、「黃蜂」─遊戲內隨機取得。「黃蜂」LV1、頂級寵物,96年一級約1千元,98年無人交易,僅能由遊戲中取得。「愛絲波波」約100等級,8591 近期交易價,普通品約300百元,高等上品可喊價到1,600元。「死灰螳螂」LV1,出現率:1/506,取得機率:一隻最頂級魔物取得率為1/125,約25.3 小時才有機會抓到一隻。因「死灰螳螂」在取得上有較高難度,故無交易價格,僅能由遊戲中取得,正常上線玩家須要131.8 小時才能取得,系統預設正常玩家一週上線12小時,若上線132小時須要11週,約須3個月才能取得一隻頂級品。又玩家抓取該寵物方式:以「魔力寶貝」線上遊戲至多可組隊5 人說明,正常封印師玩家須找四位朋友一起進行,另須加上一位玩家準備補給水料( 補血、補魔 ),故該寵物=6個人x3個月=18人月=6300元新台幣(註:96年魔幣100萬約為新台幣350元)。

⑶「飾品技能見習卷」1個、「晴月守護神」1個,有搭配本公司推出產品包裝進行販售,故玩家可由購買產品包裝贈送獲得,即集滿3 張夜光守護者兌換卷,可兌換「晴月守護神」一只,1 張夜光守護者兌換卷為299元,另「飾品技能見習卷」為299元。是以,本院參酌上開資料,認原告所受財物上之損害為自會員帳號建立起至96年9 月30日遭被告丟棄前揭虛擬物品及寵物止,消費總額為6,604點即6,604元之角色月租費,及因遭被告丟棄「非常優良的紫水晶」2 個、「非常優良的騎士寶石」1個,於96年度每個物品各3百元之財物損害,「黃蜂」LV1頂級寵物約100等級1,600 元,「愛絲波波」約100等級1,600 元,「死灰螳螂」LV1,故該寵物價值6,300元,及「飾品技能見習卷」1 個299元、「晴月守護神」1 個為897元【計算式為:(299x3)=897】,合計財物之損害為18,200元【計算式為:{6,604+(2+1)x300+1,600+1,600+6,300+299+897}=18,200】,洵堪認定。

(四)末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明定。另按,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 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亦為民法第227條之1所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因此案除受有財物上損失外,又衍生自高雄北上大宇公司調閱相關電磁紀錄及前來新竹開庭之交通、食宿費用,又使原告身心俱創,飽受精神折磨,為此請求被告另外賠償原告至10萬元乙節,惟原告並未提出相關北上大宇公司及前來新竹開庭之交通、食宿費用等相關單據及實際前往各該處之相關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至原告主張本案使原告身心俱創,飽受精神折磨,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損害,核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亦難准許。

(五)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8,2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78條、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19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內向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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