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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小字第278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小字第278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林亭妤即林襄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觀東帝國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本院駁回抗告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 號)如數補繳抗告費1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小字第27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