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小字第27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小字第278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林亭妤即林襄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觀東帝國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本院駁回抗告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 號)如數補繳抗告費1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