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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0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01號

原告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優質奈米品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後,原告公司之董監事已自民國(下同)99年7 月1 日當然解任,致其法定代理權有所欠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8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40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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