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0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01號
- 原告
-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優質奈米品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顏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後,原告公司之董監事已自民國(下同)99年7 月1 日當然解任,致其法定代理權有所欠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8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40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