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54號
- 即反訴被告
- 賴春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鑫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本訴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為被告應提供原告修繕後房屋測漏鑑定報告書。經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至現場勘查認定該鑑定費用為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元整,有該研究院函在卷可參,故本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元。以上二項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台幣參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台幣貳仟陸佰肆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