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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4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41號

原告
固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佐
被告
九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九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費等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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