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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三合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模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陳玉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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