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6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合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模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陳玉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陳秀子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