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三合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模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陳玉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