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固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威佐
- 相對人
- 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曉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89148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14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 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業經向本院提起確該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89148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141 號之訴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