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47號聲 請 人 固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佐 相 對 人 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89148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14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 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業經向本院提起確該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89148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141 號之訴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秀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