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聯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鳳池即裕勝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