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東簡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東簡字第5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宗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7 日本院竹東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6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月7 日送達上訴人丁○○、丙○○、於同年9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乙○○,有送達證書三紙可參。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馮玉玲